因紧急避险受到损害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案例场景
杜某是某客车公司的驾驶员,每天负责接送工人上下班。某日早上,杜某载着十几名工人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对面余某驾驶的货车突然刹车失灵向其冲过来,如果两车发生碰撞,后果将不堪设想。情急之下,杜某将客车驶向路边避让,成功躲过余某驾驶的货车,但在避让的过程中撞到了骑自行车的郭某,造成郭某腿部受伤。后郭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郭某出院后,要求杜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杜某表示自己系因躲避余某车辆才撞伤郭某,损害的发生是余某驾车行为引起的,郭某应向余某主张损失。郭某遂找到余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余某也不同意支付郭某损失。无奈之下,郭某将杜某、客车公司、余某共同起诉到法院。杜某在驾驶客车时为躲避余某驾驶的货车而导致郭某受伤,郭某应向谁主张损害赔偿?
依法分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就前述案例而言,余某驾驶的货车因刹车失灵驶向杜某驾驶的客车,杜某为躲避余某驾驶的货车才导致郭某受伤,属于紧急避险情形,郭某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余某来承担。(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专家解析
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以损害另一法益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并且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必须情况紧急,除了采取避险措施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因采取救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避险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