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商家诱惑,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贵重商品,家长可否要求商家退款?
案例场景
东东今年9岁。东东放学路上有一家手机店,总是在店外打着各种优惠促销活动的广告。某天放学路上,东东好奇,进了手机店打探。店员艾忽悠见了东东,热情地上前,夸东东聪明伶俐,并乘机向东东推荐了店里的新品手机。东东对新品手机爱不释手,但说自己没钱,艾忽悠说可以专门给东东留一部手机一个月,等东东有钱了再来买。于是东东趁妈妈不在家,拿走了银行卡,到艾忽悠的手机店刷卡付费购买了手机。此后,妈妈发现了东东的新手机,问东东手机是从哪儿来的。东东如实告知,妈妈非常生气,找到艾忽悠要求退款,艾忽悠说手机已经卖了这么多天,已经旧了,不同意退款。东东的妈妈能否要求其退款?
依法分析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利益的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案例中,东东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艾忽悠所在手机店订立的买卖合同超出了东东的认知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东东与手机店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东东的妈妈有权要求退款,但由于手机使用后价值有所贬损,因此东东的妈妈退还手机后,手机店应退还手机当前仍有价值的价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析
当下电子产品越发多样化,部分电子产品如手机,已与各年龄段的人群密不可分。青少年受学习、娱乐、社交、攀比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对新鲜的电子产品产生购买欲,从而可能做出私自使用父母财产购买手机的行为。此外,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也能够非常轻易地网购。较之传统购物,网购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如果购买的是电子产品,由于其一经使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即使与商家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家长也要为此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因此,父母要更加注意管理好自己的支付账户,以防未成年子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付款购买贵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