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如何核验证据原件?
案例场景
小林是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经常向做皮鞋批发的小马采购皮鞋用于出售,双方一般以送货单作为交易往来的凭据。交易流程为小林向小马提出采购申请,小马根据申请向小林发货并同时邮寄送货单,小林签收送货单后将单据原件寄回给小马,后在约定时间内付款。今年,小林因资金紧张,逾期向小马支付皮鞋货款达1万余元。小马通过网上立案将小林诉至法院,管辖法院为小林所在地人民法院,小马将送货单上传至电子诉讼平台,小马后从法院获知本案将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审理。小马困惑的是,自己身在外地,若法院开庭时要审核送货单原件,该如何处理?
依法分析
线下诉讼中,证据材料一般需要提供原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提交复印件。在线诉讼模式下,如果一律要求提交证据原件,则会影响在线审理的效率,也会加重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效力。本案中,若小马上传至电子诉讼平台的送货单,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子化材料的效力仅限于小马不必再另行提供纸质送货单原件,但对于该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判断。二是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具有限制性条件,若存在形式真实性存疑、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不符合档案规定等情形的,仍应当提供原件。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专家解析
电子化材料具有易篡改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需审核电子化材料和原件原物的一致性。电子化材料的审核技术性较强,人民法院需要借助更多的外部力量和其他程序来完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三条对于电子化材料的审核规则进行了规范,该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