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166.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

案例场景

司某向景某借款,双方在公证处进行了借款公证,司某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司某未向景某按时还款,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景某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司某名下的房屋并拟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变价,张贴了拍卖公告。司某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名下的房屋属于自己及母亲、配偶、女儿的唯一住房,若该房屋被拍卖,将导致司某一家四口无家可归,损害了司某一家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法院不应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

依法分析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某名下的唯一住房亦可以进行司法处置: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如司某母亲名下有其他住房则符合本条件;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司某将其名下的另外一套房屋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则符合本条件;三是景某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司某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实践中,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经评议确定“五年至八年”的具体年限,法院常常根据被执行人配合腾退房屋的态度来确定年限标准。同时,应参照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市场行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评议,确定“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时应当分别确定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可用以下计算公式来计算具体数额: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