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190.仲裁是否公开进行?

案例场景

昆仑公司因其经营特点,掌握了大量的敏感数据。为提高数据保存和使用的安全性,昆仑公司拟向祁连公司采购私有云定制服务,双方正在磋商该项目。昆仑公司提出的主要诉求之一是在合作中应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泄露;祁连公司也出于对己方公司技术保护的考虑,要求昆仑公司在祁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保护祁连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在协商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均同意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依法分析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仲裁程序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仲裁的保密性可以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活动不会因涉及争议而被公开,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故本案例中,两家公司均倾向于适用仲裁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目前,国内各大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多对保密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版的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保密义务:“(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的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对于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查询在办或已经结案的案件信息或资料,但仲裁委员会一般不接受非案件当事人的任何查询要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专家解析

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恰好相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支付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