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马小跑在口口香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送餐服务,2021年5月10日上午,公司安排马小跑到中心小学送外卖,马小跑驾驶电动车行至康庄大道与幸福街交会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与牛大力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牛大力骨折。后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小跑为电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协商,马小跑赔偿牛大力医疗费5000元。马小跑认为其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牛大力人身损害,应当由口口香餐饮公司承担损失。经与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马小跑将口口香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前述案例而言,马小跑系受口口香餐饮公司安排从事送餐服务途中与牛大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大力骨折,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口口香餐饮公司承担。马小跑虽被认定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其主观上应属过失,无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故意,也不属于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解析
依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就劳动者是否系因职务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存在争议。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有用人单位的授权;二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四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如劳动者实施的行为是否为了满足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