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的,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案例场景
消费者王先生在云南某地旅游时,在当地购买了价值10万余元的红木家具,通过某快递公司保价12万元邮寄到自己的住所地。但是未料到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红木家具全部烧毁。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赔偿,快递公司拒绝按照保价的价值赔偿。王先生应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如果不能证明红木家具的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其应当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先生与快递公司进行了保价运输,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对王先生进行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析
消费者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时,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应当告知物流公司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物流公司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物流公司损失的,消费者反而要向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在货物送到后应当及时验收货物。如果长期未对货物进行验收,则视为物流公司已经取得完成运输工作的初步证据。第三,要慎重考虑是否选择货物的保价运输。对于贵重货物一定要选择保价运输,否则一旦出现损毁灭失,极有可能无法获得货物价值的完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