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申请进行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121.当事人就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申请进行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案例场景

徐某从事保洁工作,一次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楼梯台阶摔下,导致右脚受伤,后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治疗。根据徐某右脚的影像学片,医生告诉徐某没有发现其右脚骨折,就开了一些口服和外敷的药物,并叮嘱徐某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徐某遵从医嘱休养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右脚仍有疼痛,便再次来到医院进行治疗,并重新拍摄了影像学片,经诊断徐某右脚跟骨骨折。徐某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延误治疗,需对其进行赔偿。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徐某如果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可以进行医疗鉴定。徐某同意进行鉴定,但双方就如何确定鉴定机构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徐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当事人就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申请进行鉴定,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依法分析

实践中,当事人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以申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机构时,患者和医院可以协商确定,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可以在诉前启动,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通常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为保障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可以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在人民法院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名册范围内确定鉴定机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专家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问题,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不在人民法院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内,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资质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