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是什么?
案例场景
刘甲、刘乙和刘丁为同胞兄弟。刘甲、刘乙两兄弟对父母非常孝顺,且对父母照顾很多。刘丁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父母,也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某一日,刘丁威逼父母写下遗嘱,要求老人名下财产在百年以后全归自己。此等行为导致刘丁丧失了继承权。随着刘丁年龄增大,他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父母的照料也逐渐增多。问:此时,刘丁能否恢复继承权?
依法分析
《民法典》明确将“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两种情形作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理由。案例中,刘丁经常无端打骂父母,也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且还威逼父母写下遗嘱,显然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被继承人对有过错情况的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即明确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如果刘丁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得到父母的宽恕,并且父母同意在遗嘱中将刘丁列为继承人,那么,刘丁可以恢复继承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专家解析
《民法典》明确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五种法定情形,如果继承人有以上情形之一,则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然,该丧失的继承权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且该继承权的丧失还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继承权的问题还需要和现实生活相联系,为了维护家庭友爱、和谐与稳定,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并不是“一刀切”,如果继承人能够及时认识到错误,弥补过失,在规定情形下,其能够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且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那么就可以恢复其继承权。可以说,《民法典》的“宽恕制度”不仅有法律的力度,也体现出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