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办时,部分股东不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127. 公司创办时,部分股东不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沉鱼、落雁、闭月、羞花四人成立了昭君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沉鱼出资150万元占股30%,落雁出资150万元占股30%,闭月出资100万元占股20%,羞花出资100万元占股20%。公司设立后,落雁、闭月、羞花都按约全额向昭君贸易公司履行了货币出资义务,但沉鱼迟迟没有支付出资款,经三人反复催促后,沉鱼拿出一套红木家具放到公司办公室,说该套家具价值200万元。落雁等人将信将疑,找来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这套家具仅值10万元。落雁、闭月、羞花十分生气,要求沉鱼用货币补足剩余出资,却遭到沉鱼拒绝,落雁、闭月、羞花该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沉鱼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能以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财产出资。但是本案中,经过专家评估,沉鱼提供的红木家具价值远远低于其实际的出资额,因此沉鱼应当补足其承诺的出资额的剩余部分。在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要求沉鱼补足出资不实部分的情况下,沉鱼仍然不予履行,属于违约,落雁等三人有权要求沉鱼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沉鱼应就逾期缴纳出资的行为向落雁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公司在创办过程中,各合作方经济实力不尽相同,如果和不够熟悉的人共同投资创办公司,很可能遇到对方虚假出资的情况。此时,笔者建议,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谨慎考虑是否继续要求该方履行出资义务。一方面,公司资产的增加的确可能带来公司业务方面的进一步扩大;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在此时仍然强行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一旦虚假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其将正式在公司落脚。由于此时各方之间可能已经就此产生嫌隙,进而影响公司长远的运营和发展,因此在公司创办过程中,创业者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注意考察合作伙伴的经济实力及市场诚信度,与合作伙伴签订公司创办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约定清楚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未履行出资的违约责任等,防止合作方在完成公司的工商登记后不履行承诺的出资义务,保护履行出资义务的守约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