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116.商场经营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秦小花平时工作较忙,习惯周末的时候约着朋友一起逛商场,既可以联络下感情,也可以购买些自己中意的商品。某个周末,秦小花约了好朋友陈小蕊一起到一家新开的商场购物。商场因新开业,到处都在做活动,挤满了前来购物的顾客,秦小花和陈小蕊逛了几个小时后,都买到了各自称心的商品。两个人边坐扶梯下楼边商量去哪儿吃饭,突然一个行人推着购物车从电梯上滑落,撞到了秦小花的腰部,秦小花当时虽觉得有些疼痛,但以为问题不大,在该行人道歉后就让其走了。后来吃饭时,秦小花感觉腰部越来越疼,就让陈小蕊陪着去医院做了检查,后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需要进行治疗。秦小花和陈小蕊于是回到商场,要求经营者赔偿治疗费用。商场经营者以是其他顾客造成秦小花受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秦小花表示自己已经找不到把她撞伤的顾客,商场有责任保障经营环境的安全,应当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和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对消费者和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关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客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就前述案例而言,商场作为经营者,对推着购物车上扶梯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是知晓的,但并未进行制止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认定商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对秦小花的受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解析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义务,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何谓合理限度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量:一是法定的标准,如果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是约定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就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判断;三是理性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未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就需要安全保障义务人以理性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保障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