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因开发商欠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54.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因开发商欠债导致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案例场景

小黄是一名城市白领,他从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没多久,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许多银行纷纷起诉开发商要求偿还贷款。虽然楼房已经封顶建成,但所有权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还未将房屋过户给购房者。包括银行在内的众多债权人起诉开发商后,开发商建设的楼房被法院依法查封,包括小黄在内的众多购房者看到本该办理过户的楼房可能被法院执行以偿还开发商欠付的贷款,都心急如焚。

依法分析

开发商陷入债务纠纷,一般案件标的金额巨大并涉及多个债权人,涉案楼栋或房屋上的查封可能有几手甚至十几手之多。

这样棘手的问题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小黄可以向首次查封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在法院查封之前,小黄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用于居住且小黄名下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小黄已向开发商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小黄提出的异议就有可能被法院支持,进而由法院出具裁定,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小黄就可以顺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专家解析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对于“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