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8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例场景

黄某,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2020年3月5日入职某酒店,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黄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另外还有补助,黄某的岗位为客房服务员,工作地点为某市公寓酒店。2020年9月酒店安排统一体检,10月中旬体检医院通知黄某尽快就甲状腺问题进行进一步检查,10月下旬黄某确诊甲状腺癌,后黄某住院开始治疗,11月下旬出院后,未再到岗上班。2021年3月,黄某向某酒店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其生病后酒店未支付其病假工资,同时,酒店在2020年10月违法与其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黄某是否可以向酒店主张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法分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根据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而达成的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仅有经济关系,用工者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黄某于2020年3月5日入职某酒店,于2020年4月12日已年满60周岁,此时,其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形成劳务关系,黄某不能再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酒店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专家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则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用工者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