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设立遗嘱时如何运用居住权制度,才能既保护子女的继承权又能照顾照料自己较多的人?

46.老年人设立遗嘱时如何运用居住权制度,才能既保护子女的继承权又能照顾照料自己较多的人?

案例场景

老刘一直在国内生活居住,其妻于十五年前去世。老刘有一儿一女,但均长期在国外生活。老刘的儿女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在国内独居有诸多不便,自母亲去世后便为老刘找了一个保姆郭某,由郭某照顾老刘的饮食起居。十五年来,郭某的悉心照料让老刘很是感激,老刘担心自己百年以后郭某无处居住,想为郭某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住所,但是又怕将自己的房子留给郭某后,子女们与自己心生嫌隙,以致反目成仇。

依法分析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老刘想要为郭某提供稳定的住处,只能通过遗赠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郭某名下。这种做法会导致子女丧失继承房屋的机会,使得房屋旁落他人名下,势必引发老刘和子女之间的矛盾。

《民法典》出台后,老刘可以设立遗嘱,遗嘱中可以明确房屋由其子女继承,但同时约定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由郭某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为老刘百年之后至郭某去世之日止。这样,既可以保证老刘的孩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又可以保障郭某在有生之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郭某可以凭借老刘设立的遗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之后,郭某有权在房屋内居住至去世为止,老刘的子女不得妨碍。(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专家解析

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既可以以订立居住权合同的形式设立,也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签订合同或者书写遗嘱后,应当尽快去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可以设立期限,待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回应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法律需要。在本案例中,老刘利用居住权制度,既对保姆表达了感激之情,又保障了子女的继承权,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