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35. 公司解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场景

小二、小五、小七于2010年共同成立了水浒船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小二出资40万元,小五出资30万元,小七出资30万元。一开始公司运营得当,三人各显身手。但随着业务越做越大,小五和小七开始各自设立公司发展,于是三兄弟的关系急剧恶化。从2017年开始,水浒船运公司就没有再召开过股东会,公司的业务运营也急剧恶化,从2018年开始便不再从事任何经营业务。但公司还承租了近2000平方米的港口仓库,每年还需缴纳大量的租金。为减少损失,小二提出解散公司,但小五和小七却不同意。此种情况下,小二要如何才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呢?

依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之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水浒船运公司已经多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公司也已经停止经营,此种情况下公司还要负担仓库租赁费用,因此已经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由于小五、小七不同意解散公司,水浒船运公司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小二持有水浒船运公司40%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请求解散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小二可以通过起诉水浒船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小五、小七同意收购小二的股份,或者由公司收购小二的股份办理减资,那么小二不必通过解散公司也能够达到自己退出公司的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专家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虽然可能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矛盾冲突、相互对抗而出现公司运转机制失灵、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的情况,但是本着公司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应秉持谨慎态度。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时,人民法院首先会注重调解,在能够通过当事人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尽量不解散公司。只有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才会成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