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经营投资失败而承担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2026年02月08日
23.对于夫妻一方经营投资失败而承担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案例场景
黄某自己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但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合计对外欠款30余万元。后其中一名债权人洪某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和爱人王某某连带承担相应债务16万元整。问:黄某的爱人王某某是否应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
依法分析
黄某经营的是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家解析
个体工商户是个人对外投资经营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5]个体工商户虽可能具备一定的外在组织形式,但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具体以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等不同形式区分不同的责任形式。同时,当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时,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所确立的夫妻承担债务的原则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