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收条有什么区别?
案例场景
小彭和小周是在一块儿合租的两个年轻人。眼看“双十一”购物节就要到来,小彭对一款价格高昂的电子产品心仪已久,想要购买却囊中羞涩,于是找到小周,向小周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并向小周借款5000元。同样是年轻人的小周明白小彭的心思,很爽快地就答应了。小周要求小彭签署一张借条,没想到小彭当场从兜里掏出一张欠条。小彭跟小周说,“我知道你为人仗义,肯定能把钱借给我,所以我就事先写好了欠条”。小周有点纳闷儿:借条和欠条是一个意思吗?
依法分析
借条,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般记载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内容。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不写明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作为债权凭证的收条,必须是由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收条通常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上一般记载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内容。
借条往往能够直接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或者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则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欠条更强调债务人认可债务的真实存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专家解析
在民间借贷关系,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借贷双方往往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由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签写的借条、欠条或者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
原告以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主张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继续要求原告举证或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审理。因此,不能说有借条、收条、欠条,就一定代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者被告尚未还款,被告提出异议的,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该“条”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或对被告是否已偿还款项进行认定。
此外,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清借款的,应及时从出借人处取回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件,以免出借人收到款项后仍持债权凭证起诉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