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但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委有权审理吗?
案例场景
冰火岛公司与桃花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冰火岛公司作为买方向卖方桃花岛公司购买智能机器人。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后桃花岛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冰火岛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冰火岛公司向仲裁委员会主张,虽然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合同首付款,向卖方开具了收货证明,卖方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事实上,涉案合同属于走款、走票、不走货的虚假贸易,冰火岛公司之上还有上游客户,桃花岛公司之下还有下游供应商,买卖双方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冰火岛公司仅收取一定“通道费”,双方并不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桃花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亦是明知的。因此,涉案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本案不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法分析
冰火岛公司对于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属于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按照《民法典》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具备独立性。本案中,即便冰火岛公司与桃花岛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被认定无效,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于本案仍有管辖权,冰火岛公司对于本案不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专家解析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
第一,关于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