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后,商家变更了企业名称并拒绝发货,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76.购买商品后,商家变更了 企业名称并拒绝发货,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小明到某家电小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豆浆机,小商品专卖店向小明开具了名称为“某某商业公司”的发票及送货单,承诺两天后送货上门。但时隔两周,该店仍未向小明送货。小明找到店家,发现该店变更了店名,更换了经营者。该经营者告知小明,该店是从原来的店主手中收购的,自己不清楚收购该店之前的相关经营情况。小明认为虽然店家更名了,但自己是在该店购买的产品,仍然要求由该店负责发货。但该店的经营者不同意由己方向小明发货。小明应当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上述案例中,该小商品专卖店系通过转让由新的经营者接手,经营主体仍然是某某商业公司,只是其进行了更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与小商品专卖店对应的某某商业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不因商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而改变。该商业公司变更名称后,仍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某某商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经小明要求后仍然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因而小明有权解除与该商业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要求该商业公司退还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专家解析

实践中,消费者不乏遇到商家在收款后突然更名的情况,此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商家系变更自身名称但经营主体并未改变,或者与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合并,或者自身经营主体分立后变更名称。以上三种情况更名后的经营者系由原来的经营者转化的,应当承继原来的权利义务,即俗话说的“换汤不换药”。而有的商家则是完全搬离,其店面已经由其他的商家承租营业。这种情况下更名后的经营者则与原来的经营者之间没有关系,即俗话说的“金蝉脱壳”。

面对商家更名,消费者有权要求更名后的商家出示自身的营业执照信息,通过查询营业执照的主体信息,来确认是否系原来的经营主体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与其他主体合并,或者自身分立。如果新的商家属于以上三种情况而更名,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拒绝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由该商家退款。而如果新的商家是其他的经营者承租该店面经营,则消费者只能通过向原来开具发票的经营者主体主张权利。此时,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者以发票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