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及房屋,是否有效?
案例场景
2021年,冀某因急需用钱,将老家宅基地及自建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村民崔某,村委会在转让协议上加盖了印章。
后来,因听说老家机场要扩建,可能要对村里的土地进行征收,冀某对转让宅基地及房屋的行为后悔了,动起了小心思。冀某诉至法院,主张转让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宅基地禁止转让和一户一宅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依法分析
冀某原系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土地管理法》并不禁止宅基地的流转,只是规定村民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行申请。从《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可见,法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本案中,受让主体为冀某的同村村民崔某,崔某属于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且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经过了宅基地所有权人即本村村委会的盖章确认。有关法律并未规定此类协议必须经过批准、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冀某和崔某签署的转让协议应属有效,冀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五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专家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崔某若在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基础上再受让冀某转让的宅基地,该转让协议是否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
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便崔某持有两处宅基地而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不能因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