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96.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案例场景

许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投资发展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每月中旬投资发展公司向许某发放上月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4000元。2021年2月,许某晋升为客服主管,月基本工资调整为5000元。2021年7月,投资发展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停止许某所在城市的经营业务,同时与许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许某要求投资发展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投资发展公司主张已安排许某休假,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只同意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许某认为投资发展公司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其税前工资为基数计算,遂以投资发展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不同于计算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该处的应得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就前述案例而言,投资发展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显然违反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专家解析

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应当包含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得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向劳动者已支付的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