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自驾游,在行驶中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发现租车公司未按租车合同中的约定投保足额的第...
案例场景
小斌与朋友一同自驾游,通过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小型客车一辆。租车公司发送的电子合同中约定,其已为承租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此后小斌驾驶该小型客车在自驾游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向小斌主张损失共计22万余元。小斌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发现,租车公司仅为该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由于小斌未及时向对方赔付,被对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小斌向对方赔偿12万余元。小斌苦恼不已,由于租车公司未按照约定投保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造成了自己12万余元的损失,其应当如何挽回?
依法分析
本案中,租车公司在租车合同中明确向小斌承诺其已经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然而,其实际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小斌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对方共计22万余元的损失,按照租车公司承诺的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小斌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金额仅为2万余元。而租车公司实际投保仅为10万元,因此小斌多承担了10万元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车公司对此属于违约,其应当对由此给小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斌可向租车公司要求赔偿其原本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避免的10万元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租车自驾游出行已成为当下越来越流行的一种旅游方式。消费者在选择租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阅读与租车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特别是有关车辆保险的约定。实践中,有的租车公司为提高利润,为所出租的汽车仅投保较低赔付额度的商业保险,却向消费者承诺较高的车辆保险赔付额度。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将难以通过保险获得足额赔付。因此,消费者在租车时如果发现合同中没有载明相关的保险金额或者约定不清楚时,务必向租车公司询问清楚并要求其将投保的保险相关信息载入合同。如果租车使用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消费者要及时向租车公司反映,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发现租车公司未按租车合同约定投保足额的保险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超出保险金额的赔偿款项时,消费者要第一时间向租车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尽可能通过租车公司直接向事故对方赔偿来避免己方产生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