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机携号转网业务,营业厅工作人员隐瞒价格优惠的资费套餐,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价格较高的资费套餐...

80.办理手机携号转网业务,营业厅 工作人员隐瞒价格优惠的资费套餐,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价格较高的资费套餐,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小陈到某通信营业厅办理手机携号转网业务,该营业厅工作人员向小陈介绍了几种资费套餐优惠活动,从68元/月至168元/月不等。小陈咨询工作人员,自己平时使用话费较少,是否有更优惠的套餐,该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小陈没有更优惠的套餐,小陈随即办理了68元/月的套餐。但一个月后小陈偶然在一则广告中看到,该通信公司还有仅为28元/月的套餐,于是找到该营业厅,要求变更套餐,并要求赔偿此前多花费的套餐费用,遭到营业厅工作人员拒绝。小陈应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令人误解的宣传。上述案例中,营业厅工作人员隐瞒了更优惠的资费套餐,导致小陈误以为没有更优惠的套餐而选择了价格较高的套餐。营业厅的销售行为隐瞒了其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作出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小陈有权要求营业厅退还其在最优惠套餐之外额外花费的资费,并增加赔偿该服务费用三倍的金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营业厅应向小陈赔偿五百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专家解析

当前手机通信行业的竞争越发激烈,几家通信公司之间不断推行各类优惠套餐,有的组合套餐价格看起来十分优惠,但背后有诸多限制性规定,消费者在选择时难以马上理解,往往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所谓的优惠套餐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通信套餐时,尽量选择收费模式清晰明了的套餐。对于一些设计较为复杂的套餐,应要求营业厅工作人员详细解释,在确保自己已准确理解的前提下再行购买。此外,不要轻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一些优惠政策。对于上述案例中营业厅工作人员隐瞒优惠套餐的销售行为,建议消费者在沟通时以录音的形式留存相关证据,从而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营业厅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隐瞒资费信息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