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案例场景
陈某于2017年6月15日入职摩天建筑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工作岗位为资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为平原市,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同时约定陈某在工作期间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陈某入职后被安排到平原市通天大厦建筑项目部工作,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提供上下班的班车。2019年4月5日通天大厦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摩天建筑公司通知陈某回总部档案室工作。2019年8月12日,摩天建筑公司安排陈某到相邻的高原市天涯项目部从事采购工作,陈某认为该项目地点距离其住处较远,不同意公司安排,仍在总部上班。2019年8月19日,摩天建筑公司以陈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且拒绝服从公司安排造成恶劣影响,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单方变更行为该条文未进行明确规定,换言之,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就前述案例而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该变更行为是否具有效力,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大幅增加,上班成本亦随之提高,则会有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前述案例中,公司安排陈某到高原市天涯项目部工作,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与陈某原工作地点分属不同的城市,应视为对陈某的通勤时间造成严重影响,可以认定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已影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二是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具有正当性。前述案例中,摩天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其业务内容决定了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点需要随项目而变动,但这种变动因员工工作性质的差异亦应有所限制。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岗位为资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为平原市,其工作岗位不同于建筑工人,工作地点较为固定,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超出陈某的合理预期,缺乏正当性。综上,摩天建筑公司在未与陈某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不应单方变更陈某的工作地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专家解析
实践中,因市场环境变化和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变动,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应从是否有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出于经营需要而作出的必要调整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确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则劳动者应服从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