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限度如何确定?

112.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限度如何确定?

案例场景

方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到某商场经营的汽车充电站给汽车充电,在充电时不小心被充电站的电线绊倒受伤。充电站保安听到方某呼救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方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1.5万元。方某找到商场经营者,主张自己在商场经营的充电站正常消费时受到人身损害,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商场表示汽车充电站安装的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且在充电桩旁摆放了“有电危险”的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向方某进行赔偿。后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例中,商场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限度如何确定?

依法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用于解决与直接侵权相对的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公众可信赖并可期待的,如果欠缺期待可能,则行为人自身须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保护自身安全,而不能要求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而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与其管理、控制能力相适应,超出合理限度范围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就前述案例而言,商场经营的汽车充电站安装的充电设施如果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经在充电场所设置“有电危险”的提示,其保安也及时到达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则商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方某因自身疏忽未注意到充电线而被绊倒,不属于商场的管理和控制范围,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解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主要包括警示、告知、安保措施等,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需要结合个案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做到保障不发生任何损害后果的程度,相关主体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