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有何异同?

16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有何异同?

案例场景

老方喜欢看法治频道的新闻节目。最近,电视里经常报道“某某老赖欠钱不还被法院司法拘留”“上了黑名单,老赖寸步难行”等新闻。老方虽已退休,但仍然保持学习的习惯,他对于“老赖”“黑名单”很好奇,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执行程序中有两种类似的强制措施,一种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一种是限制消费措施,他希望有人能帮他解答这两种措施有何异同。

依法分析

“老赖”一般是指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一般是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设计主要侧重于信用惩戒方面,人民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消费措施的制度设计主要侧重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专家解析

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限制消费措施适用门槛低,纳入失信名单适用门槛高。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就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纳入失信名单。

第二,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意即“上失信必上限高,上限高不一定上失信”。

第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院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不能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第四,二者救济程序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驳回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失信名单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没有固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