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经中介介绍,能否跳过中介达成交易以规避中介费?
2026年02月08日
56.租赁房屋经中介介绍,能否跳过中介达成交易以规避中介费?
案例场景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咨询的公司,打算在核心商务区域租赁办公场地。甲公司联系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乙公司在其房源库中筛选符合甲公司条件的办公用房,并委派公司职员寻找合适房源,最终找到了多套办公用房供甲公司选择。甲公司职员小宋实地考察了上述备选房屋,最终对其中一套办公用房十分满意,并告知乙公司打算租赁,同时向乙公司出具《看房确认书》。
半个月后,甲公司跳过乙公司直接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知悉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依法分析
甲公司的行为为“跳单”。“跳单”是一个行业术语,主要存在于房屋交易和房屋租赁领域,是指委托人已经与中介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按照协议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房源或交易信息,履行促成房屋交易或租赁的义务,委托人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过中介直接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劳动价值付诸东流,也会产生新的交易风险,如资金安全、房屋产权等问题,此外,“跳单”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民法典》专门对“跳单”行为予以规制。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按照《看房确认书》的有关约定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专家解析
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以往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进行审理。《民法典》出台后,首次对“跳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仅保障了广大中介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对违背诚信及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