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如何确定?
案例场景
李某于2018年3月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同日,李某被派遣到乙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汽车驾驶员,工作地点为A市。工作期间,李某的薪资由乙公司进行实际核算,甲公司每月收到乙公司核算的薪资后,在扣减完相应社保费用后如数向李某支付薪资。2020年3月,乙公司业务大幅减少,遂决定安排李某至B市的丙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工作,李某得知乙公司安排后当场表示拒绝,后乙公司又安排人事经理两次与李某进行沟通,李某均以离家太远为由拒绝到丙公司工作。乙公司明确告知李某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否则要求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觉得乙公司坚持让其到丙公司工作是有意为难自己,逼着自己辞职,遂旷工一天进行抗议。乙公司得知李某旷工后,告知甲公司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李某:我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接到乙公司退回通知,退回原因为: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进行业务调整,部分岗位重新设定,对李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安排,但李某拒绝服从公司对他的工作进行安排管理,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收到该通知书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同时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在前述案例中,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甲公司将李某派遣到乙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甲公司为用人单位,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李某如果认为甲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甲公司、乙公司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解析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要求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将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