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商品未按指定收货地址送货上门,可否要求商家履行送货上门服务?
案例场景
小红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某家具公司销售的组装多功能书桌,在订单中写明了收货人和收货地点,勾选了“送货上门”服务并支付了大件商品的专项运费。家具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和配送。涉案货物到达小红所在的县城后,物流公司将货物转给了一家快递公司进行配送。然而,快递公司并未直接将货物送到小红订单中指定的收货地点,而是电话联系小红要求其到某自提店面自取,小红明确表示不同意。此后小红一直未收到案涉货物,不得不先后联系了家具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要求将案涉货物配送至指定地点,家具公司和网购平台客服人员均表示因快递公司原因不能配送至指定地点,要求小红取消订单并同意退货退款。小红不愿意退货,可否要求商家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
依法分析
上述案例中,小红购买的系组装的书桌,属于大件且较为沉重的商品,个人本身难以自行取件,并且小红在购物时专门选择了“送货上门”服务并支付了较高运费。而快递公司未将货物配送至小红指定的地点,反而要求其到自提点自取。由于买卖合同系小红与家具公司签订,且运费也是小红向家具公司一并支付的,因此家具公司对此存在违约。此外,网络平台公司在小红与其客服人员联系要求送货上门时,没有采取措施督促家具公司履行送货上门服务,因此网络平台公司亦存在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小红可以要求家具公司及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将购买的组装书桌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专家解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填写订单等方式与经营者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金额及收货时间、地点、收货人、运输费用承担等内容,一旦订单确认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公司虽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但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网络平台服务的信用承诺和消费者选择平台交易的合理信赖,充分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查、督促交易等义务,促使销售者与消费者依约完成交易。在日常生活中,网购消费者往往在货物较为沉重、搬运不易或者消费者及指定收件人自身不便自取等情形下与销售者约定“送货上门”。约定一旦生效,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运费后,销售者即应依约将货物运至消费者指定的地点。销售者能履行“送货上门”义务而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未尽到自己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