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类案件中,有哪些案件可以不出具调解书?
案例场景
邓某某与林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后,林某因邓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邓某某和林某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之下,邓某某承认错误,保证之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林某也表示谅解。邓某某和林某在案件结束之时向法院索要法律文书遭到法官的回绝。问:法官的回绝是否有道理?
依法分析
在一般情形之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依据案件的裁判结果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会出具法律文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本案中的邓某某和林某是在法官调解之下重归于好的。因此,邓某某和林某的情形属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情形可以不出具调解书。所以,法官在上述情形下不出具调解书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解析
在包括家事类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中,法官会依据案件情况出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不同法律文书。例如,法官对诉争的法律关系出具判决书;又如,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的情形下,法官会出具撤诉裁定书;再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则依据合法性原则,出具调解书;等等。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存在需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的背后考虑。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尤其为了维系长期的婚姻、抚养关系,减少诉讼活动对家庭和谐稳定产生的不必要影响,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等两类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出具调解文书,但是在相关案件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中,则需要明确记载相关情况,且相关情况需要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以证明调解过程及结果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