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否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案例场景
赵某之妻早年不幸因病去世。其妻还有一兄弟王某。赵某之妻的父母因王某常年不在家,便由赵某一人长期照顾,一直到两位老人去世。后,赵某想要继承两位老人遗留的房产,遭到王某拒绝,理由是王某作为两位老人唯一的孩子,应当由其独自继承该房屋,赵某不属于老人的亲生子女,没有相应的继承权。问:赵某能否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依法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赵某妻子早年去世,其作为丧偶女婿常年照料岳父母,且王某作为老人子女长期离家,缺少对老人的照料。因此,可以认定赵某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可以作为两位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专家解析
继承关系主要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但是丧偶儿媳与公婆、丧偶女婿与岳父母没有血缘和婚姻关系,仅属于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继承。但是由于居家养老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有利于孤寡老人有一个稳定快乐的晚年生活,增强家庭团结和减轻社会负担。该行为已经被原《继承法》和《民法典》所规定,属于我国家事立法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在这里,本条规定除应具备“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条件,还应当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即为老人提供一定的经济生活条件。偶尔、临时的照料,不应当视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不能取得第一顺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