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36.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

案例场景

吴某某有子女5人,分别是:儿子吴甲、吴乙,女儿吴丙、吴丁、吴戊,其中吴甲先于吴某某去世,但吴甲育有一子吴己。吴丙有爱人金某甲和女儿金乙,但吴丙因吴某某去世而伤心过度,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吴某某去世前未留下遗嘱。上述人员就吴某某的遗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问:被继承人吴某某的遗产继承关系如何?

依法分析

《民法典》为解决遗产继承问题,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和转继承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代位继承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另一种情形是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案例中,吴某某去世时,吴乙、吴丙、吴丁、吴戊尚在,在吴某某未有遗嘱的情形下,上述人员依照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吴某某的相应遗产,但吴丙在吴某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故发生转继承关系,其应继承吴某某的遗产份额由其爱人金某甲和女儿金乙继承。而吴甲先于吴某某去世,则发生代位继承,由吴甲的儿子吴己继承其继承份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专家解析

代位继承制度和转继承制度都属于遗产继承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承发生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中,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发生之后、分割遗产之前。二是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主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的继承主体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三是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