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的车辆被法院扣押怎么办?
案例场景
佟某有购车需求,但一直摇不上号。经朋友介绍,他与意欲出租指标的陈某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指标出售给佟某,佟某一次性支付费用10万元,车款、保险费均由佟某支付,佟某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佟某。
协议签订后,佟某一直开着车,双方相安无事。直到有一天,佟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开车上班时,有几名身着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员拦住了他,告诉他因陈某与他人有借款纠纷,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现在要将车辆予以扣押。这消息对佟某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他告诉对方,这车实际上是他的,不是陈某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法院依法执行公务,请他配合,若妨害执行公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拘留、罚款,现法院将查封、扣押裁定送达佟某,若佟某对车辆主张所有权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佟某拿着法院的裁定书,目送法官、司法警察开着车走了……
依法分析
本案中,佟某斥巨资购买的车辆却被法院依法扣押,属于“借名买车”的风险之一。(https://www.daowen.com)
佟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排除执行。佟某应当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佟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会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若涉案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很可能会驳回佟某的异议请求。佟某应当在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判部门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会按照《民法典》有关物权部分的规定,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实体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析
“借名买车”系规避国家关于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行为,亦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借名买车”导致“车户分离”,会带来诸多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可能会出现车辆被名义车主抵押、二次出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产生“车钱两空”的风险;对于名义车主而言,如果车辆有贷款,可能出现实际使用人不按约偿还贷款,名义车主需对外承担偿还贷款的民事责任的风险,此外,还可能承担因车辆违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