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到损害能否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3. 学生受到损害能否以 学校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范小宝和于大海是小学同班同学,两个人还是学校乐团的成员,每天放学后会一起在乐团排练一个小时。某个下午,范小宝和于大海放学后结伴去乐团排练,两人在下楼梯时互相追赶,在下到一楼的最后几个台阶时,范小宝追上了于大海,从后面轻推了一下,于大海没有站稳从楼梯上滚了下去,导致右手臂骨折。于大海受伤时并无学校老师在场,范小宝跑到排练室找到负责排练的老师,其拨打急救电话后将于大海送医救治。于大海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000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大海将范小宝及其父母、学校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元。针对于大海的诉请,范小宝及其父母主张,两人当时在追逐打闹,对损害后果于大海自己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主张,事故发生时已经放学,损害结果系范小宝和于大海下楼时追逐打闹造成,学校平时在日常教学中曾多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该案中,学生能否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承担的责任因具体情形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事故发生与学校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责任是指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学校在事故发生中存在某些过错或安保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补充责任是指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在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就前述案例而言,于大海受伤虽发生在放学后,但属于参加乐团排练的时间内,范小宝和于大海在楼梯上追逐玩闹存在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学校尽管已经在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并无老师进行制止,由此可知学校未能全面地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解析

学生主张其受到人身伤害系因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一般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因学校的校舍、场地或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