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房屋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
案例场景
貂蝉公司承租了昭君公司名下的一栋办公楼作为经营场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并约定不得提前退租,若貂蝉公司提前退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昭君公司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因办公楼是毛坯房,昭君公司与貂蝉公司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昭君公司同意貂蝉公司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并添置办公家具,装饰装修费用由貂蝉公司负担。
租期进入第四个年头时,貂蝉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将办公场所迁移至外地,于是与昭君公司协商提前退租事宜,双方谈得很不愉快,昭君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貂蝉公司只得自行搬离。
没多久,貂蝉公司就收到法院邮寄的一纸诉状,昭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结清水电费用;貂蝉公司也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求昭君公司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依法分析
租赁合同中约定貂蝉公司不得提前退租,若提前退租,应赔偿违约金,且昭君公司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故昭君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装饰装修物可以分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貂蝉公司购置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沙发地毯等,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由貂蝉公司进行拆除后搬离。如果貂蝉公司拆除时给办公楼造成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装修办公楼时铺设的地板瓷砖、安装的中央空调、定制窗帘等,属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法拆除或拆除后失去利用价值。本案系貂蝉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貂蝉公司请求昭君公司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昭君公司如若同意利用现有装修,应给予貂蝉公司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专家解析
出租人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需要按照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及过错程度进行判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按公平原则分担。
另外,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