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后,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谁先行交纳、由谁承担?

178.达成调解后,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谁先行交纳、由谁承担?

案例场景

李四和王二麻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王二麻为李四装修新房,李四向王二麻支付装修款20万元。怎知,房屋装修完毕后,地板出现多处开裂,天花板吊顶也明显不平整。李四要求王二麻返工,王二麻却予以拒绝,于是李四起诉要求王二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装修损失共计10万元。李四前往法院立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二麻同意向李四支付6万元。但是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承担,两人争执不下,李四认为应当由王二麻承担并直接交纳,王二麻则认为李四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费用,且应该由李四预交。谁的认识正确?

依法分析

关于诉讼费用的先行交纳,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除了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受理费应当由原告方向人民法院预交。此外,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述案例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原告李四确有困难,可以提交相应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期交纳、减少交纳或者免除交纳诉讼费用。因此,李四应当先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一般同时会对诉讼费用进行协商,多数情况下双方都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用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情况下,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诉讼费用部分协商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如果不能对诉讼费用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费用的比例,并记入调解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专家解析

交纳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除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均应由原告方先行预交诉讼费用。这是因为原告本身是案件的发起一方,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尚未经法院审理,不能先行推断被告存在过错,从而让被告来承担费用。否则,一方面对被告而言并不公平,另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可能会造成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因此,由原告方预交案件费用既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也公平合理,符合一般人的预期。有的原告认为自己冤枉,经济已经极其困难为何还要交纳诉讼费用?一方面,这是由于其没有站在中立的角度考虑问题;另一方面,其可以通过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来处理。由于诉讼费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负担的成本,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案结事了的目的,将调解费用也纳入协商范围,如果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不妨将承担诉讼费用的问题交由法院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