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生活困难的继承人,有何明确保护规定?

31.法律对于 生活困难的继承人,有何明确保护规定?

案例场景

被继承人刘某有三子二女,分别为儿子刘甲、刘乙、刘丙,女儿刘丁、刘戊。刘某之妻先于刘某去世。刘甲、刘乙、刘丁、刘戊均已成家立业,有自己的工作。刘丙因小时候患有小儿麻痹症,智力低下,没有稳定工作,日常生活靠低保和父亲刘某接济。问:刘丙作为刘某的继承人,法律对其有何特别保护?

依法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一般的继承份额均等原则,即在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弱势一方权益,明确了对生活困难的继承人进行保护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尤其是“应当”一词,表明了“必须”的意思。案例中的刘丙因小时候患有小儿麻痹症,导致智力低下,没有稳定工作,日常生活靠低保和父亲刘某接济,可见,刘丙没有稳定的收入,也没有劳动能力,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所以,对刘丙的继承份额较其他继承人而言应当给予更多照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专家解析

法律对于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中。在具体适用时,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如果缺乏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则不应被适用。其中,“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肢体残疾、年龄和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当然,即使继承人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予以照顾”也不必然等同于多分遗产,因为该条规定是为了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在份额均等情况下,能够满足该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则没必要予以多分;反之,如果各个继承人均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则对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应当采取均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