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案件人民法院不适宜组织调解?

186.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案件人民法院不适宜组织调解?

案例场景

董某想要翻建房屋,经朋友介绍找到黄某,双方交谈后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董某将翻建房屋项目发包给黄某,约定黄某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董某向黄某支付总工程款的20%作为首付款,后续款项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董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黄某支付预付款6万元,后黄某在施工中表现非常不专业,无法满足施工合同要求。有鉴于此,双方达成《建设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同时黄某于合同终止后七日内向董某返还预付的工程款4万元。后黄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向董某返还工程款,经董某多次催要,黄某仍拒绝返还。董某遂以黄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找到董某希望进行调解,董某觉得黄某缺乏诚信,不同意调解。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再次表达希望进行调解,董某当庭表示拒绝调解。后法院未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案件不适宜进行调解?

依法分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案件不适宜进行调解,如当事人消极应诉,以调解为由拖延审理时间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进行调解的案件等。就前述案例而言,黄某在诉讼中虽有意进行调解,但董某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宜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专家解析

民事诉讼中,调解的适用意在弥补裁判的刚性,同时,选择调解方式结案也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尽量缝合因法律纠纷而出现裂痕的人际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目的在于及时高效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但对于需要发挥司法的评价、教育功能的案件,一味强调调解可能会影响司法示范性功效的发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合理适用调解、裁判等解决纠纷方式,及时有效处理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