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打折商品,收货后发现吊牌价格低于实际付款价格,应如何维权?

82.网购的打折商品,收货后发现吊牌价格低于实际付款价格,应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双十一”活动期间,文文在某网购平台看中了一条牛仔裤,该牛仔裤的零售原价为888元,“‘双十一’吐血心动赔本价”为666元,加上文文从平台领取的优惠券,显示最终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55元。文文心动了,于是下单了该牛仔裤,收货后一不小心看到了牛仔裤的标签,上面印有非常小的一个“建议零售价”250元。文文非常生气,要求退款退货。商家却告知文文该商品是特价商品,不接受退款退货,而且标签价格不能代表商品的最终价格。文文应该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上述案例中,虽然文文的实际付款价格并非该牛仔裤在网页展品上显示的零售原价,但该价格仍然远远高于该牛仔裤标签上注明的价格。文文除对选购商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外观等因素进行权衡外,更是基于对商家所称的优惠价格幅度和价格保障的信任,才以555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牛仔裤。文文实际收到商品后,发现吊牌价竟然显示为250元,不仅远远低于零售原价,甚至还低于实际购买价。这种情况下,商家属于在同一交易场所,对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种吊牌价,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再通过减价促销的虚假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因此,根据《民法典》《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文文可以据此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货款的额外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析

“双十一”活动看似诱人,实则可能潜藏各种陷阱。一些商家为了自身利益会欺骗消费者,在促销期间故意抬高商品的原价,再利用优惠满减活动、优惠券、收藏关注返现等各种方式营造出商品在活动期间价格极其优惠的假象,诱使消费者购买。我们提醒消费者,在类似“双十一”这类购物季选购商品,特别是通过网络选购商品时,要注意浏览该商品的交易记录,将该商品当前的活动价与平日的零售价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实际的优惠。发现该商品无平日交易价格的记录,或者通过观察交易记录仍不能确定该商品当前的活动价是否优惠的情况下,可以与商家直接沟通,要求商家答复该商品是否确实低于平日售价。如果商家答复确实低于平日售价,消费者可及时留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一旦发现商家违背承诺,在购物季过后反而降低商品价格销售,或者发生上述案例中商品吊牌价低于实际付款价格的情况,消费者可据此要求退款退货,并可以额外主张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