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不记名提货卡有效期仅为一年,且商家未提示消费者注意有效期限,提货卡到期后商家拒绝履行供货...

78.购买的不记名提货卡有效期仅为一年,且商家未提示消费者注意有效期限,提货卡到期后商家拒绝履行供货义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园园在某酒类直营店购买了红酒提货卡两张,提货卡背面有卡号、可提货的品名和数量、使用期限及使用须知,但均以很小的字号印制。其中,使用期限为:“自×年×月×日起一年内。”使用须知的第三条为:“提货卡到期后不得再以此提货,仅以五折退还现金。”购买时商家并未提示园园关于提货卡的使用期限,园园也没有注意到提货卡背面印制的小字内容。一年半以后,园园持卡到该商家提货,被商家告知提货卡已过期,只能以五折的金额退还现金。园园认为商家完全没有告知提货卡有使用期限,背面印制的内容完全不能引起自身注意,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园园应当如何维权?

依法分析

商业预付卡的销售者负有提醒买受人不要逾期提货的义务,预付卡制定方应当履行对买受人不利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制定方不能证明对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的,应当认定条款无效。本案中,园园购买的提货卡上所印制的文字是该酒类直营店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这部分格式条款内容变相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减轻甚至免除了商家不按提货卡交付商品的责任。商家如果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这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商家所提供的提货卡有效期仅为一年,违反了上述管理办法,因此不得以提货卡已过有效期拒绝供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专家解析

商业预付卡销售模式,由于其一方面可以在商品紧缺时起到预售的效果,另一方面通常会有一定的价格优惠,因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当前的商品预售模式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预售卡自身的使用告知不明确,如使用期限、可使用的门店、可兑换的商品种类等。这类告知如果不明确,极易导致消费者在有误解的情况下购买预付卡。二是商家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够稳定,有的商家在售出预售卡后不久就以经营不善为由宣布关门并与消费者切断联络,导致消费者无法提货甚至无法申请退款。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模式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一方面要关注预付卡的使用须知,务必要求商家解释清楚预付卡的使用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另一方面要选择相对正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家,并尽快使用预付卡,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自身遗忘兑换事宜或者商家搬离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