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董某与孟某是好朋友,董某名下有一辆小货车,一直停在家里闲置着。临近春节,经营水果生意的孟某想从外地拉些水果在自家店里出售,便找到董某。经过交谈,董某同意把小货车借给孟某,并叮嘱孟某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2021年2月1日晚9时左右,孟某驾驶货车从一处加油站驶出时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驾驶员范某受伤。后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孟某与范某调解不成,范某便将孟某、董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董某因出借机动车造成范某人身损害,出借人董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就前述案例而言,董某虽系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车主,但其并非直接侵权人,如果范某不能证明董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则车辆出借人董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期内,则先由保险公司对范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专家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出借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判断机动车出借人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二是需要确认借车人是否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是否与出借车辆相符合;三是需要核实借车人有无饮酒、吸毒行为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实践中,出借人在出借车辆后还要及时查询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情形,以免影响车辆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