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理解和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04.用人 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理解和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案例场景

冯某于2019年11月15日入职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冯某担任开发工程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试用期至2020年2月14日止,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试用期工资按标准工资的80%发放,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冯某需遵守员工手册、绩效考核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2020年2月,软件开发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每日通过公司微信办公群发布工作任务,同时规定居家办公期间员工需按时打卡上下班,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居家办公期间,冯某按部门领导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但因疏忽存在打卡不规范的情形。2020年3月27日,软件开发公司以冯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冯某主张其居家办公期间按时完成公司分配工作任务,虽有几次忘记打卡,但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理解和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能完善到规范劳动者方方面面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从劳动者从事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综合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前述案例而言,软件开发公司主张冯某存在旷工行为,如果仅从上下班打卡情况来看,冯某确实存在忘打卡的情形,但忘打卡并不代表未按时上班,且冯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已按部门领导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仅因其打卡不规范即认定存在旷工行为,进而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不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家解析

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严苛或违背公序良俗,则相关条款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行为的依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未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亦可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