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人,小股东如何维权?
案例场景
阿丕、阿植、阿冲成立了戏说三国公司,阿丕占股30%,阿植占股60%,阿冲占股10%。公司经营得当,生意越做越大。阿植为了给其爱妻买房,向阿操借款500万元。阿操要求阿植提供担保,于是阿植利用自己在戏说三国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在未通知阿丕、阿冲的情况下,自己拿着公司的公章与阿操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将戏说三国公司作为自己向阿操借款的担保人。阿丕、阿冲知道后非常生气,找阿植理论。阿植说自己是大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对外的担保。阿植的说法有道理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尽管阿植是戏说三国公司的大股东,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能代表公司。特别是在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外,阿植自身作为债务人,在要求戏说三国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其本人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至少需要阿丕(持有30%股权)在股东会表决同意,戏说三国公司才能够作为阿植借款的担保人。因此,阿植利用自己为戏说三国公司的大股东身份,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让戏说三国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专家解析
公司大股东利用自身地位支配公司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中小股东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公司利益,从而侵犯中小股东的应得利益。本案中的对外担保即其中的一种典型。大股东往往利用自身地位掌握公司的公章或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公司,从而在其他中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债务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大股东不能以自身财产偿还债务,那么公司就会因为担保责任对外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发现大股东未召开股东会或者未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