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场景
小唐、小空、小戒、小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经营得当,小龙欲收购公司的股份。但是小唐、小空、小沙都坚定地持有公司股份,不愿转让,只有小戒贪心于小龙开出的高价。于是小戒偷偷与小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名下的股权全部出让给了小龙。其余三人发现后找小戒理论,认为小戒不应该背弃四人创业的情谊,不能把自己的股份卖给外人。小戒则认为其出售自己的股权没有任何问题。那么,究竟谁的观点正确呢?
依法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的,应将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的出让条件下相较于其他主体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小戒与小龙达成股权转让意向之后,还应当征求小唐、小空、小沙的意见,询问三人是否愿意以小龙开出的同等条件收购自己的股权。
而小唐、小空、小沙应当在收到小戒的通知后三十日作出回复,如果不同意小戒把股权卖给小龙,则三人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小戒的股权。如果三人既不同意小戒把股权卖给小龙,自己又不收购小戒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小戒把股权卖给小龙。此外,如果小戒在未通知小唐、小空、小沙的情况下,直接把股权卖给小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异议。
因此,无论是小唐等三人的观点还是小戒的观点,实际上都不正确。小戒可以把自己的股权卖给小龙,但是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先征求小唐等三人的意见,保证小唐等人能够在小龙开出的条件下优先购买小戒股份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专家解析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类请求,但是不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也就是本来打算购买股权的局外人,如果因为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没有成功购买到股权的,可以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