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何办法防止售房人另行出售房屋?

6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有何办法防止售房人另行出售房屋?

案例场景

2021年7月,小丁入职某单位。按照规定,小丁入职满一年后才能办理当地户口。入职后,小丁很想买房,而自己又因为没有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心急如焚。

小丁同部门的年长同事老汪给小丁出了个主意:“小丁,你可以先看房子,觉得合适就买下来先住进去,等到2022年7月你户口下来了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嘛!这些你都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落实呀,如果对方到时候不配合过户,就让他支付高额违约金!”

小丁认为老汪说得有道理,但还是觉得有风险:“如果售房人和我签完合同、我付款后,又把房子卖给别人并过户给别人,那怎么办?”

依法分析

小丁的担心不无道理,而“预告登记制度”解决了上述困境。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可以就商品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售房者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

小丁可以和售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预告登记的有关条款,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后,未经小丁同意,售房者即便将房屋再次售出,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小丁借此可以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https://www.daowen.com)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专家解析

预告登记不仅能防止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也能有效防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预告登记经过公示后产生排他效力,抗拒后续的物权变动,稳定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登记制度的一种,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