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偿还?

21.高利贷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偿还?

案例场景

郭某某长期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并为持续该不良嗜好长期对外举债。其爱人何某长期与郭某某不和,从2020年7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在此期间,何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20年9月,郭某某为偿还赌债,对社会青年刘某谎称对外投资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5%,到期后,本息一起偿还。2021年10月,郭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刘某将郭某某起诉至法院,并因何某为其爱人,要求何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分析

郭某某与刘某的借贷本金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5%。关于利息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另查,从2019年8月到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3.85%和4.25%之间浮动变化,而郭某某与刘某约定月利率为5%,显然已经属于高利借贷行为。因此,对于债权利息超过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针对法院可支持的部分,还应当结合夫妻的债务认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即除日常生活支出外,需要夫妻共同认可或夫妻另一方追认。本案中,郭某某与爱人何某因长期不和,双方已分居生活,且涉案债务发生在两人分居期间。因此,如果证明不了何某认可该笔债务,则不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规范适用,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外,还需要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才能最终判定债务承担情况。本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制与利息认定规制相结合的典型事例。此外,因为民间借贷容易产生高利贷、套路贷,乃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问题,所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一方面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治,但在另一方面也要求当事人遵守最高利率限制、禁止发放高利贷等现行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