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先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其继承权能否恢复?

41.继承人先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其继承权能否恢复?

案例场景

李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就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其中,李甲作为家中长子,为了维护家庭团结,在遗产分割前,以口头的形式告知李乙、李丙、李丁放弃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之后,李乙认为自己对老人日常照顾较多,应当多分遗产,但李丙、李丁不同意,故李乙将李甲、李丙、李丁三人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李甲向法院提出撤回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问:李甲在法庭中撤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否恢复其继承权?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且作出该意思表示为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相应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但是,为保证放弃遗嘱继承的对外公示效力,要求放弃继承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则该放弃的行为无效。案例中,李乙将李甲、李丙、李丁三人起诉到法院,说明众人对李某的遗产处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遗产仍然处在分割前的阶段,所以李甲在李乙起诉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时间要求,但是李甲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在法庭陈述的时候还没有失去遗产继承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专家解析

继承人放弃继承又反悔的,其继承权能否恢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除了上述案例所展现的情形之外,还可以结合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一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在之后又后悔的,如果能够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则可以恢复其继承权,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同意恢复的,则不能恢复其继承权;二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基于欺诈、威胁而作出的,则应当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三是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放弃继承存在争议的,需要恢复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