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场景
周某于2012年10月9日入职顺通公司,担任水暖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工作期间存在值夜班的情形,顺通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保。2014年3月,周某与顺通公司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周某月工资标准调整为5000元,公司每月为其缴纳社保,周某每年享受五天的带薪休假。2017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周某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000元。2019年2月20日,顺通公司以周某未经请假程序无故旷工为由对周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周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在与公司人事经理交涉无果后离开公司。2019年2月23日,顺通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以周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主张顺通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顺通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10月至2019年2月值夜班延时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分析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属于程序性瑕疵,并未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否则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就前述案例而言,如果周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顺通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虽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但仍可以在起诉前采取补正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专家解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作出通知行为即可。用人单位需要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内容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研究决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工会的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在把握用人单位作出补正行为的时间点时,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限于起诉之前,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前和仲裁中均可以作出补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