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当事人还能不能就诉讼标的进行调解?
案例场景
张某以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以销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后销售公司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向张某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销售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的张某和销售公司均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同时双方都有意愿进行调解。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当事人还能否就诉讼标的进行调解?
依法分析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案件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案件上诉后,当事人如果均有意愿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调解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就前述案例而言,如果张某和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调解书向张某和销售公司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专家解析
依据前述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就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调解内容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实行全案调解,既可以对一审判决过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