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场景
林某2017年7月从某高校护理专业毕业后,经过面试入职某医院,从事临床护士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林某税前月薪为8000元,其中4000元为基本工资、2000元为岗位工资、2000元为绩效工资,每月15日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7月2日林某与医院劳动合同到期后,林某由外科护士调整至门诊护士,税前月薪调整至9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15日,医院以林某定级考核不达标为由将林某工资调整为税前月薪7000元,林某主张医院违规进行定级考核,故意降低其评级,应当足额向其发放工资。医院不同意林某的上述主张,认为相关定级考试程序符合管理规定,且已经将定级结果予以公示,林某如果对评级有意见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进行反馈。2021年5月14日,林某以医院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院向其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依法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限,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前述案例而言,医院应自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向林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通常应以对应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工资为计算基数。考虑到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范围应当限定为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较为固定的工资数额,不固定的提成收入、随机发放的奖金等不应计算在内。